2020年《江西省房地产经纪行业黑名单实施办法(试行)》
关于印发《江西省房地产经纪行业黑名单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赣房协经字【2020】4号
各设区市房地产业(经纪、中介)协会,各房地产经纪机构:
为加强全省房地产经纪行业自律管理,规范房地产经纪机构和从业人员行为,提高全行业的诚信意识,应广大会员要求,省房协房地产经纪分会在充分调研的基础上草拟了《江西省房地产经纪行业黑名单实施办法(试行)》,并经经纪分会会长办公会、省房协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省房协房地产经纪分会联系人:魏宏 0791-86669053
邮箱:3461134077@qq.com
附件 江西省房地产经纪行业黑名单实施办法(试行)
2020年8月18日
江西省房地产经纪行业黑名单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目的和依据)
为加强全省房地产经纪行业自律管理,规范房地产经纪机构和从业人员行为,提高全行业的诚信意识,促进房地产市场持续健康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 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6〕33号)和住房城乡建设部等七部门《关于加强房地产中介管理促进行业健康发展的意见》(建房〔2016〕168号)等政策规定以及江西省房地产业协会房地产经纪分会(以下简称协会)《运行办法》,制定本办法(以下简称“本办法”)。
第二条 (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在江西省内开展房地产经纪业务及提供房地产经纪关联服务的机构、分支机构(含门店)(以下简称“机构、分支机构”)和从业人员(以下简称“人员”)。
第三条 (释义)
本办法所称行业不良行为,是指机构和人员在从事房地产经纪业务及经纪关联服务过程中,违反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及行业自律性规定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行业黑名单”,是指对机构、分支机构和人员在从事房地产经纪业务及经纪关联服务过程中情节恶劣的不良行为给予行业高度负面评价及自律惩戒。
第四条 (机制)
协会自律委员会依照本办法对机构、分支机构及人员的“黑名单”行为给予评价和管理。
第二章 “行业黑名单”行为范围
第五条 机构从事房地产经纪业务及经纪关联服务过程中,出现下列行为之一的,将由自律委员会认定后,列入“行业黑名单”:
1.聘用被列入“行业黑名单”内人员且拒不整改的;
2.随意发布不实信息,攻讦同业,毁坏行业整体形象与声誉的;
3.所属人员因电话营销屡次被举报、投诉,或纵容所属人员打击、报复举报客户,经自律委员会审议认定严重破坏行业形象的;
4.拒不执行主管部门的行政处罚或行业组织做出的自律惩戒决定的;
5.违反行业相关自律性规定,被吊销机构星级的;
6.为非本机构(人员)以本机构名义从事房地产中介业务提供便利的;
7.连续两次被主管部门评定失信的;
8.因违反房地产相关法律、法规被依法追究法律责任,或因违反行政规章,一个备案周期内受到两次以上行政处罚的;
9. 其他经自律委员会审定应列入“行业黑名单”行为的
10.其他经设区市协会审定列入“行业黑名单”的。
第六条 分支机构从事房地产经纪业务及经纪关联服务过程中,出现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自律委员会认定后,列入“行业黑名单”:
1.纵容或知道而未制止下属人员参与打架斗殴的;
2.随意发布不实信息,攻讦同业,毁坏行业整体形象与声誉的;
3.所属人员因屡次被举报、投诉,或纵容所属人员打击、报复举报客户,严重破坏行业形象的;
4.拒不执行主管部门的行政处罚或行业组织做出的自律惩戒决定的;
5.因违反房地产相关法律、法规被依法追究法律责任,或因违反行政规章,一个持牌周期内受到两次以上行政处罚的;
6.连续两次被主管部门评定失信的;
7.违反行业相关自律性规定,被吊销机构星级的;
8.为非本机构(人员)以本机构名义从事房地产中介业务提供便利的;
9. 其他经自律委员会审定应列入“行业黑名单”行为的;
10.其他经设区市协会审定列入“行业黑名单”的。
第七条 人员从事房地产经纪业务及经纪关联服务过程中,出现下列行为的,由自律委员会认定后,列入“行业黑名单”:
1.参与打架斗殴等严重损害行业整体形象事件的;
2.散布、传播损害本行业或同行声誉的信息,毁坏行业整体形象与声誉的;
3.采取暴力、胁迫等不正当手段强迫消费者接受服务,或对消费者报复滋事的;
4.因电话营销屡次被举报、投诉,或因客户举报、投诉而进行打击、报复,经自律委员会审议认定严重破坏行业形象的;
5.私自将客户带至其它房地产经纪机构成交,或私自以个人名义承揽房地产经纪业务的;
6.挪用、侵占客户房地产交易资金或机构资金的;
7.私自转卖、泄露房地产经纪机构房源或客户资料的;
8.协助签订“ABC单”或以其他方式赚取差价的;
9.私自收取合同约定以外的费用,或利用工作之便私自收取客户回扣及好处费的行为的;
10.伪造经纪机构公章、合同、票据等造假行为的;
11.协助当事人伪造、变造相关材料及信用信息,或使用伪造、变造的资料及信用信息开展业务的;
12.与一方当事人串通,严重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
13.拒不执行主管部门的行政处罚或行业组织作出的自律惩戒决定的;
14.因违反房地产相关法律、法规被依法追究法律责任,或因违反行政规章,一个持牌周期内受到两次以上行政处罚的;
15.其他经自律委员会议审定应列入“行业黑名单”行为的;
16.其他经设区市协会审定应列入“行业黑名单”的。
第三章 “行业黑名单”认定及处理程序
第八条 (“行业黑名单”认定主体)
机构、分支机构违反本办法第五条、第六条规定的,由自律委员会认定并将其列入“行业黑名单”。
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可由所属机构认定并自行列入“行业黑名单”;举报至协会的,由自律委员会核验后纳入“行业黑名单”。
第九条 (送达)
由自律委员会作出列入“行业黑名单”决定的,由协会以公告方式送达。
机构认定所属人员列入“行业黑名单”决定的,由机构书面告知该人员并主动向其说明异议申诉程序。同时机构应将名单书面抄告自律委员会。
第十条 (异议申诉)
机构、分支机构、人员自知道或应当知道其被列入“行业黑名单”之日起60日内可向协会提出书面申诉。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异议的,其后不再受理。
协会应当在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30日内予以核实;30日内核实确有困难的,经研究批准,可以延长15日。经核实发现认定信息确有错误或者难以查证属实的,自律委员会可做出撤回决定,并对实施机构给予相应处罚。经核实发现并无不当的,驳回异议申诉。
第十一条 (信息公示)
被列入“行业黑名单”的机构、分支机构及人员,自其被列入“行业黑名单”之日起由协会对外公示,并报行业主管部门;公示时长原则上为两年。如有特殊情况的,由协会裁定公示时长。
公示期满后,相应“行业黑名单”记录转为历史资料保存,不再对外公示。
第四章 违规责任
第十二条 (违规责任)
被列入“行业黑名单”的机构、分支机构,自其被列入“黑名单”之日,由秘书处提交协会按有关规定研究撤销其会员资格,且2年内不予受理其会员申请。
被列入“行业黑名单”的人员,经纪机构不得聘用。否则,由协会对该机构纳入信用档案、做出暂停星级评定、信用查档和经纪人登记服务,并报告所在地行业主管部门等处罚。
第十三条 (关联责任)
机构对其认定并发布的“行业黑名单”内所有信息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并承担全部法律责任。
机构不得以将人员列入“行业黑名单”相胁迫获取非法利益,否则自行承担相关法律责任;被列入“行业黑名单”的人员不得报复认定机构,否则自行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第五章 建立联动机制
第十四条 各设区市协会,可根据本地实际,制定相应实施办法,负责本区域内机构、分支构和人员黑名单的认定、管理等工作。
第十五条 设区市协会认定的黑名单,报省协会并由其在全省行业内通报。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经协会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授权经纪分会颁布施行。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行业自律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办法条例印得多执行实施也要跟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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