丈夫婚前隐瞒患艾滋,法院这样判了....
2021年1月4日,男方婚前患艾滋未告知婚姻关系被撤销正式宣判,消息一度冲上热搜第一。依照《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三条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上海闵行法院梅陇法庭判决撤销原告李某与被告江某的婚姻关系。
男方婚前患艾滋未告知
据闵行法院消息,原告李某与被告江某经人介绍相识后,很快确定了恋爱关系,订婚后双方开始同居。
2020年6月,李某怀孕,双方登记结婚。登记不久,江某终于向妻子坦白,其已身患艾滋病数年且长期服药。
虽然李某坚持表示其所罹患的艾滋病已不在传染期内,传染李某及其腹内宝宝的可能性极小,且最终证明李某确实并未被传染,但丈夫的病依然让李某无法接受。
尽管两人此前感情基础不错,但李某在几经内心挣扎思量后,还是决定终止妊娠并向上海闵行法院起诉要求撤销婚姻。
法院:撤销婚姻关系
法院审理称,艾滋病并不属于导致婚姻无效的疾病。本案中,被告虽然患有艾滋病,但经过长期的药物控制,已经不在传染期内。若原告起诉要求撤销婚姻,不符合《婚姻法》规定的可撤销的情形。
而根据刚刚正式实施的《民法典》1053条规定,“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 应当在结婚登记前如实告知另一方;不如实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
本案中被告在结婚登记之前未如实告知原告其患艾滋病的事实,原告在知情后一年内向法院起诉要求撤销婚姻,应予以支持,故依法判决撤销原被告的婚姻关系。
元月一日民法典正式实施了。 婚检干嘛去了 寒雨 发表于 2021-01-06 08:05
婚检干嘛去了
都是打工自由恋爱同居怀孕了,等回来领证的时候做的婚检都是走个过场,好多项目不查 寒雨 发表于 2021-1-6 08:05
婚检干嘛去了
现在结婚前不婚检的一大把,大兄弟 本帖最后由 弟弟打车 于 2021-1-13 00:32 编辑
故意传播性病罪
传播性病罪(刑法第360条第1款),是指明知自己患有梅毒、淋病等严重性病而进行卖淫、嫖娼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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