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好你早 发表于 2021-5-4 14:34:16

群众举报时应遵守下到规定,维护举报机制的严肃性和权威性:

关于鼓励群众对交通违法行为进行监督举报的通告






为充分调动广大人民群众参与交通管理、协助维护交通秩序的积极性,有效震慑、遏制交通违法行为,预防和减少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保护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实施条例、《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等法律法规,青原交警大队现鼓励公众充分参与社会监督、广泛举报交通违法行为。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举报内容
凡在青原辖区道路上发现有下列严重交通违法行为之一的,公众可以向青原交警进行举报:
(一)酒后驾驶机动车的;
(二)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失去驾驶资格仍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
(三)大货车超限超载的;
(四)公路客运车辆超员的;
(五)使用伪造、变造机动车号牌、套用其他机动车号牌以及故意遮挡、污损机动车号牌的;
(六)机动车闯红灯、逆向行驶、随意变道、不按规定车道行驶、违反禁令标志、不系安全带、有拨打接听手持电话等妨碍安全驾驶行为的;遇前方机动车停车排队或者缓慢行驶时,借道超车或者占用对面车道、穿插等候车辆的;行经人行横道或者行经没有交通信号的道路时,不按规定避让行人的;车辆乱停乱放的;
(七)驾乘摩托车不戴安全头盔、违法载人的;
(八)其他严重交通违法行为的。其中举报前五项违法行为时,因取证时效性原因只接受电话实时举报,并确保举报时被举报人处于前五项的违法状态,且应在提供车牌号、驾驶人的基础上另提供驾车路线,便于交警及时取证;举报其他交通违法行为需在24小时内进行举报。

二、举报方式
公众可就身边的交通违法行为通过拍照、拍摄视频的方式举报,举报渠道如下:
(一)电话:拨打青原交警举报电话07968105539;
(二)微博:关注“青原交警”微博账号,通过新浪微博平台将举报信息 @青原交警;
(三)微信:关注“青原交警”官方微信公众号,通过后台留言方式举报;
(四)抖音:关注“青原交警”官方抖音号,通过抖音平台将举报信息私信青原交警官方抖音号。
(五)麦地网:关注青原交管连心桥栏目或者后台联系@青原大队

三、举报要求
(一)所提供的视频、图片应当清晰、准确反映交通违法行为的时间、地点、车辆号牌、驾驶人、违法事实等信息特征,拍摄照片、视频均应保持横屏拍摄。
(二)举报事项应客观真实,不得故意捏造、歪曲事实、不得诬告、陷害他人,对多次举报失实、恶意举报的举报人,经查证属实的,我大队将不再受理其举报并严格按照有关法律规定进行处理;
(三)举报采取自愿、安全的原则。举报人应在确保自身安全并严格遵守交通法律法规的情况下拍摄,严禁举报人采取危险方法或不正当手段收集交通违法行为证据;严禁举报人利用掌握的证据材料向当事人敲诈勒索。

四、调查核实及权益保障

我大队将依法对举报线索进行调查核实,对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将依法对违法行为进行处罚,并及时反馈查处结果,回应社会关切。同时,我们将严格遵守举报保密制度,依法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因泄露举报人信息导致举报人受到打击报复的,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本通告由我大队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特此通告。



吉安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青原大队
2020年9月7日


你好你早 发表于 2021-5-4 15:09:56

我们必须遵守举报监督机制的要求,提高大家的举报证据意识。但是,本着负责任的态度,我们会调取、查询相关视频资料。

温家华 发表于 2021-5-4 15:12:10

你好你早 发表于 2021-05-04 15:09
我们必须遵守举报监督机制的要求,提高大家的举报证据意识。但是,本着负责任的态度,我们会调取、查询相关视频资料。

谢谢!!

温家华 发表于 2021-5-4 15:19:11

一路狂奔 发表于 2021-05-04 13:44
就凭一张模糊的照片,举报也是需要水平手段的

我相信青原交警会调查

贫穷让我们相遇 发表于 2021-5-4 16:39:23

https://app.maidi.me/public/emotion/face_020.png

青原大队 发表于 2021-5-4 18:35:27

尊敬的网友@温家华 :
      您好!
      5月4日上午,我大队关注到您举报赣D57N06号轻型厢式货车在原文武学校处逆行的帖子后,大队主要领导十分重视,立即指派辖区中队调查核实。
      由于您没有提供当时的视频,只有一张模糊的照片,不符合我大队公开的举报条件。但是河东中队中队长李俊本着高度负责任的态度,为厘清事实真相,调阅了当时的路口监控视频,并通知当时赣D57N06号轻型厢式货车的驾驶员彭某到我大队接受调查。
      我大队依法查实:赣D57N06号轻型厢式货车于5月3日22:50许,沿青原大道东侧二三轮车道由北往南行驶,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五条:“机动车、非机动车实行右侧通行。”之规定,属于逆向行驶。
      我大队依据《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八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对当事货车司机彭某处以罚款150元,驾驶证记3分的处罚。经过民警批评教育后,彭某虚心认错,接受处罚。
      感谢广大市民(网友)对青原交管事业的关注与支持,如有交通违法举报或意见及建议,请致电0796—8203062。

      吉安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青原大队
                           2021年5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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蟹天蟹地 发表于 2021-5-4 22:02:06

啥事都我们群众做了,你警察做什么?我们提供线索,你们负责调查,核实。

长安一枝梅 发表于 2021-5-4 23:16:41

蟹天蟹地 发表于 2021-05-04 22:02
啥事都我们群众做了,你警察做什么?我们提供线索,你们负责调查,核实。

警察不是万能的,有些事肯定要按规定来。

@吉安股战场 发表于 2021-5-4 23:18:09

蟹天蟹地 发表于 2021-5-4 22:02
啥事都我们群众做了,你警察做什么?我们提供线索,你们负责调查,核实。

+1

晨风拂面 发表于 2021-5-5 09:13: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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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看完整版本: 如此嚣张的百货送货货车在青原大道逆行还辱骂顺行交通参与人(交警已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