痛心!4岁幼儿被遗忘在“校车”内,4小时后才被发现
日前,广西梧州藤县和平镇金宝贝幼儿园,一名4岁幼儿被遗忘在面包车内,被发现时已身亡。9月9日,有律师表示,相关责任人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4岁幼儿面包车内闷4小时后身亡
记者通过报料人提供的视频看到,“校车”是一辆微型面包车,有民警正在现场勘查。
据幼儿园一名老师介绍,9月6日当天上午8点半左右,这辆面包车接孩子到达幼儿园后,一名4岁的幼儿被遗留在车内。遇难孩子坐在最后一排,不知是生病晕倒还是睡着了,到校下车时未被发现,老师点名时也没有注意到。直到4个小时后的中午12点半左右,孩子才被人发现。
视频截图
镇上知情人吴先生告诉记者,这是一家私立幼儿园。事发后,幼儿园已停业整顿,相关责任人也被警方控制。孩子的遗体被送往县城进行司法鉴定。
和平镇政府工作人员告诉记者,目前警方正在调查处理此事,镇里不便发声,一切以县里的官方通报为准。记者询问有无通报,对方称目前尚无。据媒体报道,涉事司机已被刑拘,警方以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被立案调查。
律师称相关责任人涉嫌犯罪
对此,叶帅浩律师介绍,在一些农村地区,很多幼儿园用面包车接送孩子,存在很大的安全隐患,一是司机没有接受专门的校车驾驶训练;二是车辆配置不高、容易超载;三是责任心不强。本起事故是一起典型的农村校车事故,实在是令人心痛。
本事故中的司机和老师存在严重过错,已经涉嫌刑事犯罪。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规定,过失致人死亡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司机和老师在接送过程中,作为孩子们的临时监护人,本应该逐个仔细清点学生人数,查看车内有无遗漏,却因疏忽大意,将4岁的小孩落在车内,最终导致死亡,存在着严重过失,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
叶帅浩律师认为,除了刑事责任,本案中还涉及到民事赔偿的法律责任。《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九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本案中,幼儿园司机和老师没有尽到严格的看护义务,园方也没有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理应赔偿孩子家属包括丧葬费、死亡赔偿金以及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等各项费用。
来源:都市现场综合极目新闻
失职 一辆破面包车就巴掌大地方下车前回头扫一眼也看得见啊https://app.maidi.me/public/emotion/face_015.pnghttps://app.maidi.me/public/emotion/face_015.png 心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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