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红直播喝农药身亡,这些“帮凶”该当何罪?
2021-10-18 20:39 明珠号 人民资讯“这大概是最后一条视频了吧,
谢谢你们一路陪伴。”
近日,
湖南省株洲市的网红“罗小猫猫子”
在一场直播中喝农药自杀,
经抢救无效去世,
引发关注。
网传其在直播中喝农药
并非想要自杀,
只是想引起男友重视。
死者家人接受媒体采访表示,
直播间的人起哄最终导致悲剧发生,
将追究起哄者的法律责任。
这样的极端直播已不是个例。
近几年,
因各种原因,主播在直播间
自残、自虐甚至自杀的现象时有发生。
如何看待闹出人命的“死亡直播”?
行为人、起哄者、平台
分别有哪些法律责任?
悲剧背后这些法律问题不容忽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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面对主播在直播间的极端行为,
不少围观网友发表了
起哄、怂恿的言论,
这些“喊客”是否要担责?
首先,如果主播是缺乏认知能力的精神病人,情节严重的,“喊客”的行为可能涉嫌故意杀人罪;但如果主播已有自杀决心,而“喊客”只是强化其自杀的决心,实务中很少能被定罪入刑,一般被认定为扰乱公共秩序,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对起哄者进行行政处罚。
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六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1000元以下罚款:(一)结伙斗殴的;(二)追逐、拦截他人的;(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的;(四)其他寻衅滋事行为。
其次,根据刑法关于寻衅滋事罪的规定,如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众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构成寻衅滋事罪。同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寻衅滋事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规定,在车站、码头、机场、医院、商场、公园、影剧院、展览会、运动场或者其他公共场所起哄闹事,应当根据公共场所的性质、公共活动的重要程度、公共场所的人数、起哄闹事的时间、公共场所受影响的范围与程度等因素,综合判断是否“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直播间作为公共场所,应当具体结合网友起哄鼓动主播自杀对公共场所造成的影响,依法来认定起哄者是否构成寻衅滋事罪。如果起哄者造成公众场所秩序严重混乱,则涉嫌寻衅滋事罪。
2
主播在直播中自杀,
平台是否要承担法律责任?
作为网络直播的管理者,直播平台怠于履行管理职责,在主播出现自杀倾向以及网友存在怂恿自杀言论时没有及时采取必要的屏蔽、关停措施,可能需要承担一定的行政处罚和民事赔偿责任。
根据《互联网直播服务管理规定》第十一条规定,互联网直播服务提供者应当加强对评论、弹幕等直播互动环节的实时管理,配备相应管理人员。互联网直播发布者在进行直播时,应当提供符合法律法规要求的直播内容,自觉维护直播活动秩序。用户在参与直播互动时,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文明互动,理性表达。
根据《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第二十条规定,制作、复制、发布、传播本办法第十五条所列内容之一的信息,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对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并由发证机关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经营许可证,通知企业登记机关;对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并由备案机关责令暂时关闭网站直至关闭网站。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七条规定,网络服务提供者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网络用户利用其网络服务侵害他人民事权益,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
3
除了直播自杀之外,
还有的主播通过自残
或自虐直播吸粉,
如何从法律角度审视
行为人的自杀或自残行为?
《网络表演经营活动管理办法》明确规定,网络表演不得含有表演方式恐怖、残忍、暴力、低俗,摧残表演者身心健康的内容。
虽然这些主播自杀或自残表面上只是针对自己,没有直接伤害他人,但这种行为同样违背了公序良俗,制造出不良的网络氛围,扰乱了网络空间秩序,可以按寻衅滋事给予行政处罚。该事件中的自杀者已经死亡,行政处罚因处罚对象消亡不予执行。大家在惋惜生命的同时,也必须旗帜鲜明地反对网络直播自杀行为。网络的开放与自由,并不意味着可以无所顾忌,主播在对自己负责的同时,更要对粉丝负责,共同维护网络空间的良好秩序。
4
直播内容良莠不齐,
五花八门的“噱头”让人眼花缭乱,
如果主播为了博眼球、赚流量,
而自导自演“卖惨”欺骗网友,
这种行为要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主播自导自演、以虚构的事实,获取流量,骗取网友“打赏”,这种行为除了扰乱网络空间秩序外,还可能因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产,而构成诈骗罪,受到刑事处罚。如诈骗数额未达到入罪标准,不构成刑事犯罪,可以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比如拘留、罚款。另外,如果主播通过演戏“卖惨”带货,还会涉及虚假宣传,情节严重的还会构成虚假广告罪。
根据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根据刑法第二百二十二条规定,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违反国家规定,利用广告对商品或者服务作虚假宣传,情节严重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网络不是法外之地,
对网民而言,
要消除“看客”心理,
摒弃“审丑”风气,
在他人表现出意欲自我伤害之时,
应及时给予劝慰和帮助,
并联系其家人或报警求助,
而不是“看热闹”起哄怂恿其自杀。
对于平台而言,
更不应“冷漠”观之,
要对直播内容严加审核,
提高对违法有害内容的处置效率。
只有各方都心存敬畏,
心怀善意,
悲剧才可能不再发生。
感谢《法治日报》律师专家库成员、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主任周旭亮对本文提供的专业支持!
作者|罗聪冉
来源|法治日报
编辑|渠洋 刘丹 罗琪
法报君会更努力
来源:法治日报
昨天我和同事吵架,我叫他去死。好怕他真去死了。如果他去跳楼了,我要不要坐牢? https://app.maidi.me/public/emotion/face_007.pnghttps://app.maidi.me/public/emotion/face_007.pnghttps://app.maidi.me/public/emotion/face_007.png 厌倦了就静悄悄的离开,不需要以这种方式展现,这只能使你的人格遭到贬值,尤其是在这样一群人面前。 网络不是法外之地 只能说当事人本身就心理已经有问题了,路人只是压倒骆驼的最后一根稻草。 主播据说有抑郁症,如果没有正常应该不会自杀,别人起哄难道你自己没有判断力吗?我同事和朋友都叫我离婚,我也没离。 为有牺牲精神的人点赞,要是生在战争年代就好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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