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安股战场 发表于 2021-12-23 12:30:59

我好像被划成没道德底线的人了

本帖最后由 @吉安股战场 于 2021-12-23 12:32 编辑

我好像被划成没道德底线的人了

﹎尐雞..o 发表于 2021-12-23 12:32:39

我早就被这里的女性划为麦地第一漂了,你算什么。。。。

888888and 发表于 2021-12-23 13:03:57

有指定范围的吧

吉福霸王 发表于 2021-12-23 13:54:31

那得看具体情况,什么事情都不能混为一谈,就比如电视剧里面的鳌拜大兴文字狱,你告密邻居有书,这种告密是助纣为虐,是小人,但是你隔壁窝藏了杀人犯,你去告密,或是你亲戚犯罪,你去举报,这是正义,是大义灭亲,今年有两个话题,一个是学生上补习课,事后学生举报老师违法补课牟利,另一个是最近的举报女老师不当言论,补课举报事件还引起了社会讨论,分为两派,一派是支持,一派是谴责,甚至有个电台主持人公开怼举报的学生家长,我呸,什么玩意,没有举报你靠监督机构能做多少事情?没有举报你能抓多少贪官恶霸?没有举报你爹妈出去卖菜都有可能被收保护费,没有正义凛然的人,你想社会稳定进步?做你的春秋大梦去吧,就是因为有站出来的英雄,正义才得到声张,法律法规才得以有依据执行,谁都不去举报,双减就是一纸空文,捞钱的继续捞钱。

多缘拉布拉多 发表于 2021-12-23 13:59:41

https://app.maidi.me/public/emotion/face_048.png

@吉安股战场 发表于 2021-12-23 14:05:13

吉福霸王 发表于 2021-12-23 13:54
那得看具体情况,什么事情都不能混为一谈,就比如电视剧里面的鳌拜大兴文字狱,你告密邻居有书,这种告密是助纣为虐,是小人,但是你隔壁窝藏了杀人犯,你去告密,或是你亲戚犯罪,你去举报,这是正义,是大义灭亲,今年有两个话题,一个是学生上补习课,事后学生举报老师违法补课牟利,另一个是最近的举报女老师不当言论,补课举报事件还引起了社会讨论,分为两派,一派是支持,一派是谴责,甚至有个电台主持人公开怼举报的学生家长,我呸,什么玩意,没有举报你靠监督机构能做多少事情?没有举报你能抓多少贪官恶霸?没有举报你爹妈出去卖菜都有可能被收保护费,没有正义凛然的人,你想社会稳定进步?做你的春秋大梦去吧,就是因为有站出来的英雄,正义才得到声张,法律法规才得以有依据执行,谁都不去举报,双减就是一纸空文,捞钱的继续捞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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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安股战场 发表于 2021-12-23 14:07:25

﹎尐雞..o 发表于 2021-12-23 12:32
我早就被这里的女性划为麦地第一漂了,你算什么。。。。

https://app.maidi.me/public/emotion/face_018.png不能跟雞哥比。你那是风雅,举报这事现在变下作了。

熹微 发表于 2021-12-23 14:23:04

从古至今很多国家(包括那些已消亡的国家)法律上认为亲人之间不检举、不揭发、不举报并不违法,这就是“容隐制度”。(容隐制度在西方国家也被称为“亲属拒证权”)

中国的容隐制度起源于西周。在古代,维系一个庞大的皇朝,单纯地依靠强权和武力,自然是不可行的。也就是我们常说的,“可以马上得天下,不可马上治天下”。

通过构建共同的价值体系,将人们维系在一起效果更佳。所以周朝开始提倡和建立礼仪制度,以此来规范和统一人们日常的行为和价值取向。

“亲亲”、“尊尊”是西周贯穿于周礼中的两条基本原则,也是中国宗法制度的萌芽。“亲亲”要求父慈、子孝、兄友、弟恭,“尊尊”要求上命下从,不许犯上作乱。

到了春秋时期,亲亲相隐的观念正式形成。《论语·子路》中孔子曰:“吾党之直异于是,父为子隐、子为父隐,直在其中矣。”(这句话出自孔子与叶公讨论“父亲偷了别人的羊,子女当如何”的对话中)

熹微 发表于 2021-12-23 14:24:17

到秦汉时期,容隐制度正式被列入皇朝律法中。汉宣帝地节四年下诏:

父子之亲,夫妇之道,天性也。虽有患祸,犹蒙死而存之。诚爱结于心,仁厚之至也,岂能违之哉!自今,子首匿父母、妻匿夫、孙匿大父母,皆勿坐。其父母匿子、夫匿妻、大父母匿孙,罪殊死,皆上请廷尉以闻。
规定“下”(妻妾、子女、孙)匿“上”(丈夫、父母、祖父母)无罪,“上”匿“下”除涉嫌死罪外无罪。

到了唐朝进一步扩大了容隐制度的适用范围-- “同居相为隐”。将容隐的豁免范围除了从至亲的祖父母、父母、子、孙,扩大到伯、叔、兄弟、姊妹等,还涵盖了老师、部曲、奴仆。

总体上“下”为“上”隐(知情不报、藏匿)皆可免罪或减刑。

熹微 发表于 2021-12-23 14:25:26

唐代以后各朝在“容隐制度”上基本都沿用了唐律的规则,异族入主中原的元、清也不例外。明朝太祖朱元璋虽然在律法上非常的严苛,但是也没有取消“容隐制度”只是缩减了“同居相为隐”的范围。

清帝逊位后,国民政府的律法也继承了“容隐制度”并且再一次扩大了容隐的范围。1935年《中华民国刑事诉讼法》将相隐的范围扩大至五等亲以内的血亲,三等亲以内的姻亲。

我们回看这段历史可以发现,中国的容隐制度的发展、盛行和儒学有着密不可分的关系。因为儒学构建的世界观认为“有天地然后有万物,有万物然后有男女,有男女然后有夫妇,有夫妇然后有父子,有父子然后有君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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