缺德!吉安一男子驾车撞伤七旬老人,还肇事逃逸
5月10日凌晨4:50吉安市吉水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接
到热心群众报警
“一名年近七旬的环卫工人被车撞了
伤势严重,肇事车辆还逃离了现场”
交警立即拨打120急救电话并赶到现场
发现伤者头部多处受伤
鲜血直流
地面散落了大量破碎玻璃
交警配合医务人员将伤者送至医院
后立即开展调查
凌晨时分,周围的店铺都还未开门
过往行人寥寥无几
而报警的热心群众也离开了现场
线索少之又少
交警只能锁定大致时间
从附近的天网监控摸排开始
早上6:00
通过研判事发路段周围的天网视频
发现肇事车辆为一辆三轮摩托车
且该三轮摩托车肇事后
往某菜市场方向逃逸
6:10
交警立即前往该菜市场摸排
通过实地摸排、走访调查
民警并未发现肇事嫌疑人及车辆踪迹
民警推断,该嫌疑人并非是该市场内商户
且可能已经离开市场了
7:10
侦查的方向转为“倒叙法”
交警开始倒查嫌疑车辆来时路线
通过查看出口的天网视频
交警很快发现了有效线索
嫌疑车辆是从另一菜市场出发的
凌晨4点出发
一定是菜市场商贩
7:50
交警立即组织警力前往该菜市场调查
果然
在该菜市场内
将肇事逃逸的嫌疑人戴某抓获归案
戴某表示开车时
并未看到前面的环卫工人
撞到人后,害怕承担责任
瞧着眼下还未天亮,天色较暗
四周又无人,便迅速逃离了现场
目前,案件还在进一步侦办当中
▲指认肇事现场照片
相关法律条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条第一款规定: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停车,保护现场;造成人身伤亡的,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抢救受伤人员,并迅速报告执勤的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因抢救受伤人员变动现场的,应当标明位置。乘车人、过往车辆驾驶人、过往行人应当予以协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来源:综合吉水公安 年近七旬的环卫工人被车撞了。劳动法白看了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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