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了!吉安:超过工伤认定申请期限,还能再申请吗?
享受相应工伤保险待遇的前提是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向有关部门提起工伤认定申请。用人单位的申请期限为事故伤害发生之日起30日内,而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可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起1年内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如果双方均未在规定的期限内提起工伤认定申请,会导致什么后果呢?基本案情
2021年10月28日
黄某乘坐谢某驾驶的一辆重型半挂牵引车与张某驾驶的重型半挂牵引车发生碰撞,造成谢某、张某、黄某受伤、两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
2021年11月9日
交警大队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谢某在此次事故中负主要责任,张某负次要责任,黄某不负事故责任。同日,黄某被送至医院抢救治疗,数度转院后,于2023年1月3日死亡出院。
期间,黄某于2022年12月21日委托律师杨某向被告某县人社局提交相关材料,提出工伤认定申请。次日,被告某县人社局作出《工伤认定申请不予受理通知书》,该通知书认为,黄某于2022年12月21日提交《工伤认定申请表》及相关材料,经审查,黄某于2021年10月28日受伤,不符合工伤认定申报时限为一年的法律规定,也不存在法定延误的情形,决定不予受理。黄某近亲属不服该决定,遂诉至本院。
法院审理
吉安市新干县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本案争议焦点为:被告某县人社局作出的《工伤认定申请不予受理通知书》是否合法。本案中,事故伤害发生之日为2021年10月28日,在用人单位未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情况下,黄某或者其近亲属应于事故伤害发生之日起1年内提出工伤认定申请,但黄某于2022年12月21日向被告某县人社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且未提供不属于黄某或者其近亲属自身原因超过工伤认定申请期限的证据,被告某县人社局于2022年12月22日作出《工伤认定申请不予受理通知书》,并于当日送达,符合法规规定。三原告诉请撤销《工伤认定申请不予受理通知书》,无事实和法律依据,遂判决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法条链接
《工伤保险条例》
第十七条 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
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应当由省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进行工伤认定的事项,根据属地原则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的设区的市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办理。
用人单位未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时限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在此期间发生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该用人单位负担。
法官提醒在此提醒广大劳动者
“法律不保护躺在权利上睡觉的人”
工伤认定是依申请的行政行为
用人单位及劳动者或其近亲属
应当及时申请工伤认定
避免工伤权益受损
来源:综合新干县人民法院 “法律不保护躺在权利上睡觉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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