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安刘洋 发表于 7 天前

一个体系彻底地转变,需漫长的近百年……

       在传统的乡土中国,家庭财产继承有两个特点:其一是共有,即通过财产的共同所有来维系家庭的运转,女性当然是其中之一;其二是单系,家庭财产继承以父子关系为主轴,女性一般外嫁加入丈夫的家庭的共同产权单位。

       假设中国未经过土地改革和集体化,土地仍由家庭私有,那么国家将没有理由干预这种传统单系继承的民事习惯,法权安排也只能承认家长对家庭财产的分配。

      —— 想起前两天某人的“那请问现在的土地是私有?全部划为公有,说的比唱的还好听~”。

       从1928年12月,中国共产党颁布了开创农村根据地后的第一部土地法——《井冈山土地法》,重新分配土地的土地改革开始,到今天,“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权利,不得以妇女未婚、结婚、离婚、丧偶、户无男性等为由,侵害妇女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中的各项权益。”土地的国有、集体化,改变了原以“户”为单位的家庭利益分配机制,才让每人有资格以个人为单位参与分配。
      
       一个体系彻底地转变,需漫长的近百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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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安刘洋 发表于 7 天前

       可以对比的是我国香港地区的“丁屋政策”和台湾地区的“祭祀公业”,这两个地区的正式法律都明确维护传统继承习惯。丁屋仍是以男丁为权利主体,2021年11月香港终审法院裁定丁屋政策符合《基本法》第 40 条所说的“‘新界’原居民的合法传统权益”,应当得到保护。台湾《祭祀公业条例》 2007 年出台,其第四条规定,派下员(继承者)是男系子孙(包括养子),女儿、养女、赘婿都需要派下员三分之二以上书面同意或者派下员大会多数表决通过才能成为派下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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