庐陵头条 发表于 4 天前

有妇之夫与女子同居,二人双双获刑

“我只是谈了个女朋友怎么就重婚了?”面对检察官的讯问,樊某辩解道。

1999年樊某与王某登记结婚,二人虽然常有纠纷,但始终没有离婚。直到2011年左右,樊某与女子万某相识并逐渐发展为恋人关系。而万某在知道樊某已婚的情况下,仍与樊某保持不正当关系,甚至寄希望于樊某早日与王某离婚,能够和自己结婚。

2014年,樊某和万某有了一个孩子,樊某还和万某的家人见了面,之后便和万某及其孩子共同生活,在外人看来,他们就是一家三口,樊某、万某还共同为孩子举办了周岁宴席,双方长辈、亲友、同事等都到场参加。

几年后,樊某做了亲子鉴定,把孩子的户口和他迁到了一起。万某也时常和孩子一起回樊某的父母家,甚至一起出席亲戚的喜宴,二人重婚的事实,在亲友邻里间成了公开的“秘密”。

面对司法机关的讯问,樊某始终辩称自己和万某是恋爱关系,拒不承认重婚的事实。经过承办检察官的释法说理,樊某最终承认了自己的犯罪事实,万某到案后也流下了悔恨的泪水。日前,崇明检察院对樊某、万某以重婚罪提起公诉,二人最终被法院判处刑罚。

检察官提醒,重婚行为主要有以下几种类型:

1、与配偶登记结婚,与他人又登记结婚,即两个法律婚的重婚;2、与配偶登记结婚,与他人没有登记却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即先法律婚后事实婚的重婚;3、没有配偶,但明知对方有配偶而与之登记结婚;4、没有配偶,但明知对方有配偶仍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

我国实行一夫一妻的婚姻制度,重婚行为不仅破坏我国社会主义婚姻关系,还会严重影响家庭和谐与子女健康成长,扰乱社会秩序,是我国刑法坚决打击的犯罪行为。不管男生还是女生,在择偶时都应当擦亮双眼、坚持法律底线,建立在犯罪基础上的“幸福”,最终也会把自己拉入“深渊”。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通讯员 王君 新民晚报记者 解敏

不不不不不 发表于 4 天前

多多了去了这种不正当关系婚生子

@吉安股战场 发表于 4 天前

这不是吉安的事情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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