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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设局,二公司虚假合同诉讼,诈骗千万土地款案

青原金雨印章 发表于 2023-5-9 21:11:44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来自: 中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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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谓的律师精心布局死不承认,在“真查”手段前,根本不堪一击

原创 烟语法 烟语法明 2023-05-06 23:12 发表于山东

近日,多个法律自媒体都在转发一则某律所负责人被判虚假诉讼罪的刑事一审判决书。判决书很长,两万多字,其中引人入胜的不是涉及法律问题,而是在自己侦查阶段“零口供”、审判阶段坚决不认罪下,导致律师被定罪判刑的过程。
判决书里交代的案情并不复杂,两个公司的控制人都缺资金,在律师的提示指导下,将目标盯上了其中一公司股东用于投资公司的名下土地,想虚构两公司之间债务进而将股东名下土地予以执行变现。两公司控制人、律师、一公司的会计出纳等五人分工配合,制作了1020万元的虚假借款合同等相关证据,据此向法院提起诉讼。律师出庭代理,通过法院达成了还款调解书,使案件进入了执行程序,让公司股东的土地被查封准备拍卖。公司股东提出了执行异议,发现了用于诉讼的“借款合同”时间混乱,无法自圆其说,遂向公安机关报案。经过公安机关历时一年多的“真查”侦查,尽管律师一再告诫虚假诉讼参与人不要交待真实情况,但还是给侦查机关逐个击破;尽管律师一直辩称自己没有参与,但还是给侦查机关逐个击破;律师拿出了跟一公司负责人的通话录音证明,但还是被最终定罪判刑,五人分别被追究了虚假诉讼罪、伪证罪的刑事责任。判决书中可见,公安机关介入案件调查是2018年,直到2019年以上的涉案人员才开始交待实情,其中详细记录了两公司一负责人的7份“证人证言”,其五次都是坚称借款的真实性,直到2019年才承认借款是假的及虚构借款、进行诉讼的过程。其他的涉案人员大致也是这样的交待过程。
以上四名涉案人员的“证人证言”中,多次出现,“里面的内容是谷某某让我配合他说的,谷某某说别把这个事牵扯上他。整个这件事都是谷某某攒的局,开始说我和王某惠做一个借款协议就完了,是谷某某说要走诉讼才真实。出了事,谷某某让我在电话里说借款是真实的。”,“谷某某在电话里让我打死了也要抗住,说不然事就大了。”,“我和汤某的借款合同是谷某某写的,汤某办公室有电脑,谷某某用电脑打的字,与合同对应的票据是那两个会计做的。”,“谷律师说完后,我和聂某按照他说的制作了虚假的收款凭证。谷律师把凭证拿走了。”,“为了起诉案件,谷律师安排我和聂某伪造的收款凭证。我知道这些虚假证据都是谷律师伪造的,之后他又自己代理这起案件。”,“我进屋后汤某说谷律师没带助理,让我给谷律师打印个东西,谷律师口述,我在电脑上敲字,我完全是按照谷律师口述的内容敲的,没有一点不同。”......等字样,将虚假诉讼的策划者、实施者、指导者,共同指向了谷律师。其中的一公司负责人还当庭供述,尽管没有支付谷某律师费,但约定的律师费是30%的风险代理费。

判决书中,包括两次庭审在内,谷律师坚不认罪,称自己没有参与虚假诉讼,称其他证人证言都是虚假的,自己有通话录音证明自己以为借款是真实的,自己代理案件都是按照律师办案流程来的,然而,法院并没有采信律师的辩解,使用大段的论述比较了律师辩称与几位涉案人员证人证言的可信度之后,认定,“结合前述书证的明显瑕疵及其他同案供述、证人证言的内容,本院认定谷某某自始对王某惠与汤某公司不存在借款关系知情,谷某某参与了虚假诉讼,行为构成虚假诉讼罪。”

这个案件对于法律人而言,警示性相当大。判决书中的律师,不可谓不精明,查看全案可见,其所提供的都是口头建议及指示而已,甚至连借款合同都是公司的会计打印的,并且以跟公司负责人之一电话录音的形式证明自己的不知情。事实证明,这些“精心准备”还是没有避免自己被定罪判刑的结局。

懂得法律规定,熟悉司法流程,提前留好后路,案中拒不承认.....侦查机关历经一年多的“真办”案件,律师的精心策划,终究抵不过其他四名涉案人员口供一致的指认。事实再次证明,假的真不了。即便是“精心准备”的虚假过程,在几方人员参与才能完成的情况下,想要掩盖真相,只要侦查机关足够用力的话,几乎是不可能的。


一旦一方涉案人员在侦查人员不懈工作下打开了突破口,很容易就让其他涉案人员交待实情,进而顺藤摸瓜,交待出虚假诉讼的策划者。道理很简单,一起虚假诉讼的成行,必然离不开法律人的指导、指点。因为公司人员,不会掌握借款纠纷法律规定、调解执行诉讼流程这样专业知识,正应了那句话,骗子能够设计出完美的证据链,背后都有法律人的参与。

值得注意的是,判决书中,虚假诉讼调解案件中,还有另外一名律师,人家也接受了公安机关的调查。查证可知,那名律师仅是收了律师费工作仅限于代理案件而已,没有参与虚假借款的组织实施过程,故没有被追究虚假诉讼法律责任。

实践再一次证明,法律人出具的法律意见,律师的代理活动,具有法定的豁免权限,但这样的豁免权限也是具有边界的,并不能豁免其制造乃至伪造法律纠纷的法律责任。

此外,法律人常常以办案就是办理他人人生的置身事外的高度,评价自己的法律职责,需要知道,法律履行职责本身,本就是在法律规制之下,甚至距离违法犯罪更近。把握不好分寸,不能让自己的行为合乎法律规定,那么,哪是什么办理别人的人生,实则就是在办理自己的人生啊!

看了这个案例,不知道有没有法律人深受触动?很多人潜意识里认为的,只要自己只是口头参与,处处不留书面证据,到时候打死不认的“零口供”,就可以不被追究责任。活生生的案例证明,这不过是一厢情愿罢了,还是要靠守法守纪,才能行远步稳、不怕公安敲门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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