谁能帮助农民工维权,法院能否公正判决,还工亡职工一个公道!
2020年1月我的母亲刘丽华受聘入长沙玉诚环境景观工程有限公司吉安分公司任环卫工,每日着工服按时完成禾埠桥北站台至禾河新大桥南路段的清洁工作。2021年1月23日14时50分许,刘丽华在工作时间、工作地点,因工作原因不慎被汽车撞倒。公司管理员到达事故现场,却不陪护职工到医院且未联系上近亲属,15时45分经吉安市中心人民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用人单位拒不担责,拒不申报工伤(亡)。经近亲属申请三个月后,吉安市人社局予以认定了工伤。在吉安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案件即将仲裁开庭前,玉诚吉安分公司负责人竟以种种不实之词向青原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法院7月12日立案,8月17日开庭审理,至今没有判决,工伤认定迟迟未了!
母亲去世269天矣!案件悬而未决,逝者何以安息!故望广大群众能帮助指点,诉求青原区人民法院早日予以公正判决!还工亡职工及近亲属以公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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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肯定不属于工伤。但是雇主可参照工伤赔偿。《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佣关系以外的第三人造成雇员人身损害的,赔偿权利人可以请求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也可以请求雇主承担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不能光看玉诚公司诉状里的一面之词,类似案例达到退休年龄未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农民工皆能认定工伤及胜诉 应该属于工伤吧,即使在上下班路上发生的事故也属于工伤,何况还在上班时间 只是被部分征地,农村户口除上班时间在市郊务工,长期都在农村生活,对方律师却将我们乱归为城镇居民!想以此推翻《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关于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进城务工农民因工伤亡的,应否适用〈工伤保险条例〉请示的答复》[(2010)行他字第10号] 不太了解这方面的法律。请教一下,居民和进城务工人员的工伤赔偿标准相差很大吗?相差多少? 遥遥零零转角 发表于 2021-10-19 21:07
应该属于工伤吧,即使在上下班路上发生的事故也属于工伤,何况还在上班时间
本案中双方签订的是劳务合同,属于劳务关系,不在《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工伤保险条例》等劳动法律的调整范围内,也就不能依照《工伤保险条例》来认定工伤,应适用《民法典》等民事法律。本案应认定为从事雇佣工作中受到的伤害,雇佣单位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赔偿项目有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伤残赔偿金、辅助器具费、必要的交通费及被抚养人生活费等,造成死亡的还有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等。【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工伤赔偿(一次性工亡赔偿金)现在是全国统一,农民工是没有城镇养老保险待遇,很多公司也不会为其缴纳工伤保险所以会有相关法律及地方规定保护农民工权益。 造孽啊! 每天都看的到这个公司的车,都没有上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