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安刘洋 发表于 2023-7-6 07:28:40

嫌疑人指认现场时突然跳崖身亡,民警一审无罪,二审被判玩忽职守罪


2014年10月15日11时, 5个人走在贵州山区狭窄又崎岖的山路上。突然,最前面一个人冲向悬崖边,待后面的几个人反应过来去拉他时,那人已经掉落悬崖。

后来证实落崖人已经死亡。这不是一起普通的跳崖事件,而是一个案中案。跳崖人是强奸案的犯罪嫌疑人蔡厚,他是来此地指认犯罪现场的。

蔡厚突然跳崖死亡,使看守民警杨盛被判处玩忽职守罪。本来是执法人员,怎么就成了罪犯?什么是玩忽职守罪?涉案民警最后被处罚了吗?

还原蔡厚跳崖现场
2014年秋天,贵州大山里发生一起强奸案。犯罪嫌疑人蔡厚涉,很快被抓捕归案。10月15日11时,贵州省务川自治县镇南中队的队长杨盛,带着蔡厚去指认现场。

一同前去的有务川公安局刑侦大队技术中队的队长文华明、民警吴青以及一名见证人。此外还有涪洋派出所派来,协助押解犯罪嫌疑人的交通协管员徐彬。

取证过程中,由徐彬押解蔡厚,杨盛协助押解并负责讯问。吴青摄像,文华明照相。大家各司其职,一开始进行得十分顺利,蔡厚也比较配合。

在去往中心现场的路上,徐彬和杨盛分别在犯罪嫌疑人蔡厚的左右两侧,三人在一条线上。蔡厚双手戴着手铐,徐彬的右手放在蔡厚左边的手臂上,保持肢体接触。其他人紧随其后。


离中心现场越来越近,道路也越来越窄。三人并排走不开了,于是蔡厚打头,后面依次是徐彬、杨盛等人。

此时,蔡厚心里正在进行着激烈的思想斗争。他知道眼前就是犯罪现场,指认过后,自己就要被定罪。坐牢是件很痛苦,也很丢人的事。出去以后,自己还怎么在社会上混啊。

他感到绝望。看着眼前的悬崖峭壁,他想如一死了之,一了百了。打定主意,他偷偷观察旁边的警察,似乎没有人看出他的异样。

前面是一处拐弯,所有人都小心翼翼,万分紧张。警察对蔡厚的看管不知不觉放松下来。蔡厚瞅准时机,飞快冲向悬崖边,一跃而起,迅速下坠。

徐彬虽然紧跟在蔡厚的后面,但他发现蔡厚冲出去后,赶快去抓。但根本就追不上,够不着,大家只能眼睁睁地看着蔡厚坠崖。


警察下到蔡厚坠落的地方找到他的尸体。经鉴定蔡厚已死亡,死亡原因是高空坠落导致重度颅脑损伤以及胸腹部损伤。

蔡厚意外死亡,家属闻讯不肯善罢甘休。虽然蔡厚属于犯罪嫌疑人,但公安机关有保障其安全的责任。为此,务川自治县公安局对蔡厚的亲属补偿了四十二万元。

而押解蔡厚的警察杨盛,涉嫌玩忽职守罪,被法院起诉。

玩忽职守罪的认定
玩忽职守罪,是一种过失犯罪。它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因工作态度不端正,给国家或者个人造成损失的犯罪行为。

在蔡厚意外跳崖死亡案中,一审杨盛被判无罪。但检察院抗诉,他们认为,杨盛存在玩忽职守罪的行为。


其一,通过看视频和侦查实验证明出事的押解路段容许两人并排而行。

而杨盛不仅没有按照公安机关办案安全保障规范的要求,由两名以上办案人员看管犯罪嫌疑人,连一名都没有保证。最终导致犯罪嫌疑人蔡厚失去管控,实施跳崖自杀行为。

因此,杨盛属于玩忽职守。

其二,杨盛作为此案件的主办人,调请交通协管员徐彬协助押解。徐彬没有任何刑事押解的专业知识和经验,杨盛却将主要的押解工作交由他。

在悬崖边上,杨盛允许犯罪嫌疑人走在最前面。这明显已经对其失去管控却不纠正,造成蔡厚自杀的结果。

杨盛在主观上没有及时对可能出现的意外情况进行预警,属于重大过失。

其三,犯罪嫌疑人蔡厚最后的死亡,和杨盛的失职行为存在因果关系。依照刑法,杨盛需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针对这三条诉状,杨盛进行辩解。


首先,杨盛不知道徐彬是交通协管员。他以为对方是辅警,而辅警是可以协助侦查员办案的。

其次,杨盛认为自己的工作主要是辨认现场。他已履行相应的职责,对于其他问题尽到注意的义务,主观上没有重大过失。

最后,他认为自己的行为和蔡厚的跳崖死亡不存在刑法上的因果关系。

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坚持了自己的观点。法官认为杨盛是从事刑侦工作的人民警察,必须具备预防涉案人员非正常死亡的意识。

在与犯罪嫌疑人蔡厚去犯罪现场的路上,遇到道路狭窄的情况没有及时采取适宜的安全防范措施,致使蔡厚找到机会跳崖。

这种失职行为和蔡厚的死亡结果两者构成刑法上的因果关系,符合玩忽职守罪的构成要件。因此,法庭判杨盛玩忽职守罪,但免予刑事处罚。

之所以没有对杨盛进行刑事处罚,是因为杨盛事发后主动自首,而蔡厚的死亡是多个原因引起的。杨盛犯罪情节较轻,根据刑法的相关规定不予处罚。

犯罪嫌疑人自杀预防
近几年,涉案人员非正常死亡事件往往成为社会舆论关注的热点,相关责任人屡屡遭受质疑、审判,受到行政纪律处分。

国家有权侦查犯罪、改造罪犯,与此同时也有义务保障犯罪嫌疑人或者罪犯的人身安全。

因此,嫌犯在警察监管下出现的自杀和非正常死亡,监管部门都有不容推卸的责任。那么,警方从哪些方面入手,才能避免同类事件的发生?

(一)犯罪嫌疑人自杀心理探究

心理学研究告诉我们,人在遭受到变故、危机和重大灾难时,会产生应激反应,但不会直接导致自杀。

只有当这些事件危及人们的根本需求,比如安全感、生存的意义时,才会采取过激反应。

在实际情况中,没有什么事情必然导致自杀行为。自杀者经历的痛苦,许多人都经历过,依然可以正常地生活下去。

自杀者偏执地认为除了死亡没有其他办法帮助他摆脱痛苦,最终实施自杀行为。所以,自杀的真正原因和事件本身没有必然的联系,而是由当事人的性格以及面对事情的心态决定的。

心理学分析自杀的原因,主要有三种。

第一种是人们对已经发生或者即将发生的事件,产生深深的内疚感甚至罪恶感。当这种感觉发展到其无法摆脱的时候,会选择自杀。

罪犯产生畏罪自杀,就是这个原因。犯罪嫌疑人担心罪行被发现,对可能遭受的刑罚感到恐惧,他不敢面对,于是选择自杀来逃避为自己罪行应承担的责任。

第二种是人们对外部世界或者他人的攻击不成功,转而攻击自我。

办案民警对于犯罪嫌疑人错误施压,进行精神或者身体打击,使得犯罪嫌疑人用自杀来结束这种痛苦。在这种情况下,很容易制造冤假错案,办案人员必须引起高度警惕。

第三种是用自己的死让别人不得安宁,甚至痛苦终生,这是典型的报复心理。

在办案过程中,很多犯罪嫌疑人不认为自己有罪,他们往往认为是社会或他人的行为造成自己犯罪的结果,不应该由他承担责任。他们用自杀来报复公安机关对自己犯罪行为的追究。

(二)犯罪嫌疑人自杀特点

接受审查的犯罪嫌疑人自杀,不同于生活中普通人的因应激事件导致的自杀行为。因为条件所限,在自杀的事件和地点选择上往往更随机。

犯罪嫌疑人以冲动型自杀居多,因为没有太多的时间进行详细的计划。他们往往在情绪发展到一定程度时,果断决绝地采取行动。

他们也不会像普通的自杀者那样,选择隐蔽无人的环境,确保自杀成功。犯罪嫌疑人往往在审查地点,随时实施自杀行为。

选择自杀的方式也不像普通自杀那样多,他们通常选择异常的自杀方式。


比如这次的跳崖,再比如2009年12月的一起盗窃嫌疑人自杀事件,嫌疑人在派出所用鞋带自缢,还有的嫌犯会以头撞墙自杀。

(三)犯罪嫌疑人自杀倾向识别

办案民警要从三方面,来识别犯罪嫌疑人是否有自杀倾向。

首先,要对犯罪嫌疑人的人格类型进行辨别。有自杀倾向者心里对社会和他人充满敌意。他们不爱社交,心胸狭窄,冲动易怒,性格孤僻抑郁。

多数人在幼年或者青少年时期,遭受过心理创伤。

公安人员在对犯罪嫌疑人进行审查前,一定要多方收集信息,包括其生活经历和人格类型方面。在对其有足够了解的基础上,再进行正面审查。这样减少意外发生,提高审案效率。


其次,要准确判断犯罪嫌疑人接受审查时的理性程度。犯罪嫌疑人在面对警察时,心理会遭受巨大的冲击。如果这时,犯罪嫌疑人正好带着不良情绪,那么很容易在审查现场情绪失控。

办案人员要通过其表情、动作、语言,捕捉到其情绪的异常波动。

处于理性状态下的犯罪嫌疑人,能够认真聆听警方的说服教育,可以通过思考,判断如何讲才能使审查向有利于自己的方向发展。

而有自杀倾向的犯罪嫌疑人,则对警察的话语充耳不闻,陷入一种隔离状态。要么没有正常的反应,要么反应过分激烈,还可能沉浸在自己的心理世界,对办案人员不理不睬。

这时,没有心理学常识的办案人员,可能会认为犯罪嫌疑人是在消极抗拒审查,从而更加严厉地追查。重压之下,导致犯罪嫌疑人加速实施自杀行为。

最后,要观察判断犯罪嫌疑人的情绪情感类别。内疚、敌意、冷漠、悲伤,绝望等都是有自杀倾向的情绪类型。


(四)犯罪嫌疑人自杀的干预和拯救

当民警发现犯罪嫌疑人有自杀倾向时,要积极进行干预,预防悲剧发生。

干预分三步进行:倾听,分析自杀原因,疏导。

倾听能够让犯罪嫌疑人的情绪垃圾得到倾倒,有利于降低负面情绪水平。另外,我们也可以从中得知引起他自杀的原因。

在这个时候,倾听重于说教。更不要批评和指责,要充分理解和同情。倾听和共情会使犯罪嫌疑人感到自己被尊重和信任,他在心理上会获得一种安全感,从而降低自杀概率。

办案人员还要会心理疏导。积极为犯罪嫌疑人解惑,使其走出认知困境,放弃自杀念头。在解决不了的时候,要向心理卫生机构求助。

救人一命,胜造七级浮屠。生命是宝贵的,哪怕是戴罪之身。

办案人员不要简单地把犯罪嫌疑人的自杀倾向,看成是畏罪逃避或者抗拒办案的消极表现。要设身处地,转变思路,意识到犯罪嫌疑人此刻正在经历一次巨大而深刻的心理危机。

办案人员既要为案件中的受害人着想,同时也不能因为犯罪嫌疑人违法犯罪就不顾他的生命安全。

事实证明,有自杀倾向的犯罪嫌疑人在经过成功干预后,增强其正确面对自身犯罪行为的勇气,更有利于改造罪犯。

结语:
玩忽职守罪因果关系的前提是因为过失出现严重玩忽职守行为。

玩忽职守罪是否构成取决于是否给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如果造成重大损失,就要按照玩忽职守罪追究刑事责任。


如果是一般玩忽职守,没有造成重大损失,就不追究刑事责任,但可能受到行政处分或者党纪处分。

杨盛在此案件中的确因为过失,出现严重玩忽职守行为,被判玩忽职守罪无疑是恰当的。他没有造成严重经济损失,因此,免予刑事责任。

但此事让我们意识到,警察是一个肩负重大责任的职业,时时刻刻都不能放松。

每一位警察,都要具备高度的责任感,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进行工作。同时,学习一定的心理学知识,不断提高业务水平,为社会稳定和人民的生命财产安全保驾护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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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为爱秦 发表于 2023-7-6 09:26:30

双刃剑

那都不是事 发表于 2023-7-6 09:47:12

外出辨认押解时,为保安全,还是要给人犯拘束行动的戒具。

不不不不不 发表于 2023-7-6 10:06:46

不容易啊公职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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